再审申请人(一审原告、二审上诉人):赵某,女,1985年10月16日出生
被申请人(一审被告、二审被上诉人):某店。住所地: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。
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店(以下简称某店)劳动争议一案,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4)粤0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申请再审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,现已审查终结。
本院经审查认为,本案系劳动争议。对于赵某申请再审的理由,分析如下:赵某除本案外,还应聘多家单位的工作,半年内申请了11宗劳动仲裁,都是仅做几天就被解除劳动关系,到多家单位都有准备地进行录音录像,不符合一般劳动者的行为习惯,一、二审法院经分析,认为赵某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,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,处理并无不当。
综上,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,裁定如下:
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