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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管授意人事给自己签116万离职补偿,法院:协议效力争议好大!

来 源: 发布时间:2026-06-23 10:21:20

01案情简介

郑某于2022年3月入职某半导体公司担任总经理,实行年薪制。后公司因经营不善拟关停解散,在与普通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期间,郑某利用职务便利,授意人事专员与其本人签订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并加盖印章,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,公司支付工资、经济补偿、预留年薪、代通知金等共计116万余元。协议签订后,郑某自行离岗。公司在诉讼中否认协议效力,主张协议系串通伪造,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,郑某属主动离职,且郑某履职期间公司严重亏损,不应支付预留年薪及高额补偿等。双方产生争议,郑某经仲裁前置后诉至法院。

02法院审理

法院审理认为,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。郑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,利用职权越权与自己签订离职协议,属于“自导自演”,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,企图使用高管职权形成《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》来主张案涉权益,此举明显应当给予否定性评价,即郑某无权按照协议书主张权利,只能主张作为劳动者能够获得的基本权益,案涉协议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,法院据此驳回郑某除劳动报酬之外的其他诉求。

03法官提醒

本案明确公司高管利用职务便利与自己签订离职协议的效力边界,对规范高管履职、防范用工风险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引作用。

一是高管负有更高诚信与忠实义务,高管兼具管理者与劳动者双重身份,除遵守劳动纪律外,还应履行公司法上的忠实、勤勉义务,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,自我签订解除协议、设定高额补偿等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与职务操守,应否定效力。

二是离职协议须体现公司真实意思,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必须基于双方平等协商、真实合意,高管利用职权、串通工作人员形成协议,不构成合法协商解除,不能作为主张高额补偿的依据。

三是引导劳动者依法诚信维权,本案警示劳动者应依法理性维权,不得通过伪造、串通、越权等方式虚构债权,同时督促企业健全完善用章与人事审批流程,强化高管权限管控,防范高管越权风险,共建诚信、规范、和谐的劳动关系。